(2015)房执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靳桂波与张金朝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桂波,张金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房执字第00211号申请人靳桂波,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张金朝,男,1990年5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靳桂波与被申请执行人张金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04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04403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霍福生审判员 赵 良审判员 杨建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丽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