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偃法执二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偃师市物价局与偃师市城关镇洛神路帝卡服装店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偃师市物价局,偃师市城关镇洛神路帝卡服装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偃法执二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偃师市物价局。法定代表人:赵宗厚,局长。委托代理人:孙竹梅,偃师市物价检查所所长。被申请执行人:偃师市城关镇洛神路帝卡服装店。负责人:刘朝晖,该服装店业主。偃师市物价局申请执行其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偃价罚决字(2014)第1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合法性要求,具备行政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准予强制执行。二、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缴纳罚款800元及逾期加处罚款800元。2、缴纳申请执行费。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绍芬审 判 员 :张惠玲人民陪审员 : 王 珂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常景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