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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执字第1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甄月秀与黄志成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甄月秀,黄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187-2号申请执行人甄月秀,女,委托代理人劳永光,男,被执行人黄志成,男,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江开法执字第187-1号执行裁定书的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志成的银行存款87530.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被执行人黄志成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全部履行,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的粤JRR2**小型汽车的查封以及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黄志成银行存款87530.8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文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林永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