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执字第1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甄月秀与黄志成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甄月秀,黄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187-2号申请执行人甄月秀,女,委托代理人劳永光,男,被执行人黄志成,男,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江开法执字第187-1号执行裁定书的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志成的银行存款87530.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被执行人黄志成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全部履行,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的粤JRR2**小型汽车的查封以及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黄志成银行存款87530.8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文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林永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