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宕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赵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宕民初字第81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粗识字,住宕昌县贾河乡,农民。被告赵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宕昌县贾河乡,农民。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6月23日到贾河乡政府办理了结婚证,2011年农历12月18日生一男孩,取名赵某乙。由于婚前我们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生活环境和习惯不同,被告家庭观念淡薄,做事无主见,我生活方面遇到的困难,只有我自己默默承受。2013年我到新疆打工,为了节约生活开支,我住在堂姐马荷花家,由于马荷花家的房屋倒塌将我砸伤,住院花去医疗费5万元,都是马荷花支付的,被告未承担一分钱的医疗费。我出院回家后,被告不但没有照顾关心我,且其父亲嫌我没有劳动力,不能正常干活,把我打了一顿,打算将我赶出家门,2013年农历9月我回到了娘家居住至今。出院时大夫建议出院半年后可进行二次手术,最迟为一年,一直到目前我的头部二次手术未做。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我现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孩子。被告赵某甲辩称,我与原告也没为别的事吵架,就为给原告做二次手术和给马荷花给医疗费的事情吵架,我现在要把原告领上去做二次手术,还要花钱,我答应给马荷花一半的钱,但我现在没有那么多的钱。我与原告夫妻感情还好着里,故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于2011年6月23日登记结婚。2011年农历12月18日生一男孩,取名赵某乙。自2013年原告因马荷花家房屋倒塌受伤后,双方为原告看病费用及家庭生活琐事产生争吵打骂,致夫妻感情不睦,至今,原告回娘家生活居住一年多。现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和答辩,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并经庭审质证核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生活多年,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生活琐事夫妻间产生一些矛盾,引起双方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在今后的家庭生活中,如双方能互谅互让,各自克服不足之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加强夫妻之间的思想交流与沟通,双方仍有和好希望。故原告提出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贾西平审判员 杨 蓓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静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