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潘国平与欧阳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504号原告潘国平。委托代理人钟飞,襄阳市襄州区黄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欧阳波。委托代理人张志宏、毕奎,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潘国平与被告欧阳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肖家志独任审判,同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2015年3月25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同年4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国平撤回对被告欧阳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潘国平负担。审判长肖家志审判员卓洪涛人民陪审员徐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陈洪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