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相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淑磊与宋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磊,宋江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相民初字第113号原告张淑磊。被告宋江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磊诉被告宋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淑磊负担。审判员 李银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丁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