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县法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姜培信与李春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培信,李春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邯县法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姜培信。被执行人:李春歌。本院在执行姜培信申请李春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2014)邯县民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春歌已按判决书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邯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邯县民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豪人民陪审员 张福关人民陪审员 王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许明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