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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县法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姜培信与李春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培信,李春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邯县法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姜培信。被执行人:李春歌。本院在执行姜培信申请李春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2014)邯县民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春歌已按判决书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邯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邯县民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豪人民陪审员  张福关人民陪审员  王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许明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