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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徐浩与蓟县白涧镇西五百户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浩,蓟县白涧镇西五百户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0128号原告徐浩,农民。被告蓟县白涧镇西五百户村民委员会。原告徐浩与被告蓟县白涧镇西五百户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17280元(2009年1月9日至2015年1月6日);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经审查,被告村委会现在没有经民主选举产生,属于主体不适格,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6元(已减半),退还原告徐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然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孟庆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