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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少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钱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少民初字第156号原告张某某,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鹤岗市。被告钱某某,女,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江都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钱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撤回申请处理。本案中,原告张某某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欣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