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谢新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谢新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9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中山市。负责人:刘琏,行长。委托代理人:欧云峰,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梁世颂,广东道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新跃,男,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曲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谢新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元,减半收取为16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审判员 蔡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向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