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徐某甲、徐某乙与徐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397号原告徐某甲,女,住敦化市。原告徐某乙,女,住敦化市。法定代理人徐某某,男,住敦化市。被告历某某,女,其他自然状况及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徐某乙诉被告历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徐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徐某甲、徐某乙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蔺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