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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中立民终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曲建华虚假异议登记损害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曲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中立民终字第0002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曲建华,男,195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上诉人曲建华不服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立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等为由,请求撤销原审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指令抚顺市顺城区法院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系抚顺市热力有限公司职工,因与单位公房分配使用问题发生争议,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抚顺市热力有限公司2010年1月11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并确认上诉人为争议房屋承租人。本案争议焦点是单位如何分配使用公房,这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行为。抚顺市热力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属隶属关系,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人民法院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主管范围,争议应由相关企业自行处理。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 青审判员 王向东审判员 李 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耿雪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