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舒龙军与唐龙、宋依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龙军,唐龙,宋依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0139号原告舒龙军。委托代理人丁赛学,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龙。被告宋依沁。本院在审理原告舒龙军与被告唐龙、宋依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舒龙军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舒龙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龙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470元,由原告舒龙军负担。审判员 王 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亚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