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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张秀青与王福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青,王福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736号原告张秀青,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38XX****XX。被告王福勤,住河北省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青与被告王福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0元,减半收取220.00元,保全费280.00元,合计500.00元由原告张秀青负担。审判员  马宝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袁小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