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王洪波与于立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波,于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178号申请执行人王洪波,男,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于立新,男,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申请执行人王洪波与被执行人于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14)双民一初字第00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于立新系中国农业银行在农行盘山县支行职工,在该行有个人账户。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已经对该账户进行了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双执字第00178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晓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柳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