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行非诉审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安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郑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郑强,赖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安行非诉审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安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长兰,主任。被申请执行人郑强,男,汉族,1987年10月生,务农。被申请执行人赖冬梅,女,汉族,1988年9月生,务农,住址同上,系郑强的妻子。申请执行人安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7日对被申请执行人郑强、赖冬梅作出安计生征决(2014)第060126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于2014年10月18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符合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安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8日作出的安计生征决(2014)第060126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肖素莲审 判 员 陈英平代理审判员 徐海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黄忠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