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湛民一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建功与刘恒、许昌正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功,刘恒,许昌正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民一初字第430号原告刘建功,男,1938年4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葵霞,河南应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恒,男,1982年12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天喜,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昌正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建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小峰,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孙世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红强,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功诉被告刘恒、许昌正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功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3元,减半收取461.5元,由原告刘建功负担。审 判 长  王 磊代理审判员  李海军人民陪审员  张明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朝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