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一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李某某、田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某,田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265号原告高某某,女,1932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舒兰市。被告李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舒兰市。被告田某某,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田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4月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于忠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姿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