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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西丰县馨英药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前海富海融通保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丰县馨英药业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富海融通保理有限公司,支亚彬,浦家素,叶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6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丰县馨英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支亚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前海富海融通保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刁隽桓,总经理。原审被告:支亚彬,住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原审被告:浦家素,住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原审被告:叶军,住址:辽宁省西丰县。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保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西丰县馨英药业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西丰县馨英药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