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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湖北省睿邦物流有限公司与杨秀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620号原告湖北省睿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白浪中路51号。法定代表人谢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金科,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杨秀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睿邦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秀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的审理需以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北省睿邦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十堰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杨秀华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原告湖北省睿邦物流有限公司请求撤销被告十堰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对第三人杨秀华的工伤认定)的处理结果为依据,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张昌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陈方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