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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泓豪源家具有限公司与陈四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泓豪源家具有限公司,陈四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3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泓豪源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广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子谋,广东方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琴,广东方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四生,男。委托代理人李渊,广东文功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谢东,广东文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泓豪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豪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陈四生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观劳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泓豪源公司与陈四生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对于上诉人泓豪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具体分析认定如下:关于陈四生的月平均工资。双方确认陈四生的工资为保底3500元/月,28天制。根据陈四生的工资条以及双方的陈述,可得知陈四生2014年5月应发工资为1943元,根据陈四生2014年6月考勤表,显示陈四生该月出勤26天,因此依据保底工资计算2014年6月应发工资应当为3250元(3500元÷28天×26天)。因此,原审判决计算陈四生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3934.1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问题。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泓豪源公司未与陈四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泓豪源公司应当向陈四生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254元(1943元+3250元+1061元)。陈四生主张5,000元,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支持,故原审判决泓豪源公司应当向陈四生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000元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问题。泓豪源公司主张陈四生于2014年7月10日在公司侮辱妇女,严重违反厂纪厂规,对其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但泓豪源公司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泓豪源公司应当向陈四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934.1元(3934.1元/月×0.5个月×2倍)。原审判决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上诉人泓豪源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泓豪源家具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    琛审判员 张  永  彬审判员 王  晋  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晓璇(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