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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钢执字第2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中支行与赵鑫、男、汉族、住莱芜市鹏泉东大街12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中支行,赵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24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中支行。被执行人:赵鑫、男、汉族。关于上列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山东省莱芜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3)莱中信证经字第3711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赵鑫所有的位于莱芜市高新区鹏泉东大街123号1-C1幢C10;1号楼东4单元201室【房产号:莱房权证高新区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毕研雷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