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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亨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马西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凉市亨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马西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崆执字第233号申请执行人平凉市亨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西郊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小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西学,男,回族,生于1965年3月8日。申请执行人平凉市亨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马西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崆民初字第217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马西学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平凉市亨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案件款47800元,应缴纳案件诉讼费450元、执行费617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马西学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西学在银行的存款48867元(其中案件款47800元,案件诉讼费450元、执行费617元)。二、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判长王仲桥审判员  李孝平审判员  刘耀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林小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