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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嘉商终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海盐福美瑞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盐福美瑞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嘉兴海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商终字第215号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原审反诉被告):海盐福美瑞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西塘桥街道元通集镇建设路**号。法定代表人:严林法,经理。被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嘉兴海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长安北路***号。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上诉人海盐福美瑞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盐县人民法院(2014)嘉盐商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其未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海盐福美瑞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海盐县人民法院(2014)嘉盐商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一帆代理审判员  钱慧智代理审判员  刘文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