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召民一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坤鹏与贾岐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坤鹏,贾岐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召民一初字第427号原告陈坤鹏,男,汉族,1980年10月1日出生。被告贾岐山,男。原告陈坤鹏诉被告贾岐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经审查原告未能提供被告贾岐山的身份信息、现在的工作单位、住所地,致使本院无法送达开庭手续。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应有明确的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现在的详细情况,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坤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保全费720元,共计227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吕松涛审判员 常 丽审判员 代雅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宛天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