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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耿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耿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耿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耿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耿某某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的(2012)高民初字第90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郭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