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执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何宝中与石建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宝中,石建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181号申请执行人何宝中,男,汉族,住宝鸡市宏文路苗圃新村15-3-8,证件号码610321195710180419。被执行人石建刚,男,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北社村十组41号,证件号码61032119750802311x。本院在执行何宝中与石建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159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常少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