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何宝中与石建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宝中,石建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181号申请执行人何宝中,男,汉族,住宝鸡市宏文路苗圃新村15-3-8,证件号码610321195710180419。被执行人石建刚,男,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北社村十组41号,证件号码61032119750802311x。本院在执行何宝中与石建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159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常少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