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1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1417号原告王某,女,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曾某,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陶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何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