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洪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民初字第154号原告洪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与被告刘某之间的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按规定预交案件公告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依照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婉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严晨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