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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库执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刘国亭与龚世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亭,龚世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库执字第1304号申请人刘国亭,男,汉族,被执行人龚世贵,男,彝族,申请执行人刘国亭申请执行龚世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巴音郭楞蒙古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巴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本院(2010)巴民一终字第361号民事判决和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09)库民初字第3857号民事判决;(二)、原审原告刘国亭的经济损失113750元,由原审被告龚世贵赔偿30﹪即341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三)、驳回原审原告刘国亭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本院下达了中止执行裁定书。本案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高院申诉结果出具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巴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刘国亭对被执行人龚世贵享有34125元的债权,当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执行上述债权,法院可以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 吴 萍审判员 :段凤梅审判员 :胡新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 徐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