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沿滩执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秦绍文申请执行自贡市鸿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绍文,自贡市鸿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沿滩执字第108-4号申请执行人秦绍文,男,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被执行人自贡市鸿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李运钊,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的(2015)沿滩执字第108-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自贡市鸿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自贡市商业银行光大街支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35000元。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自贡市鸿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自贡市商业银行光大街支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35000元(大写叁万伍仟元整)的冻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原源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唐建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