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刑执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李恩法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恩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刑执字第450号罪犯李恩法,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故城县人,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以(2007)邹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间,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孝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撤销缓刑,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23日至2023年2月20日止。该犯现在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于2015年3月6日提请本院对罪犯李恩法予以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李恩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评审总体较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态度端正,出勤正常。并向本院提交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出勤和三项学习成绩情况��材料,用以证明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审核了执行机关提交的上述材料,对该罪犯的悔改表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恩法在当前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综合考量该犯的所犯罪行及现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恩法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到2022年3月2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泉梅审 判 员 陈 亮代理审判员 李计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