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李一×与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一×,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60号原告李一×。被告葛××,无业。原告李一×诉被告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辰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一×、被告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李二×。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从孩子出生后,原、被告开始长期分床生活。原告下班回家后,被告就会无理取闹,被告对钱控制欲极强,因双方矛盾不断加深,致使双方于2014年8月开始分居至今。现双方感情已破裂,为此起诉来院要求判令:1、判决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2、租房合同复印件一份。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之间还有感情,感情没有破裂,双方还能共同生活。被告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李二×。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在案佐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应当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是在所难免的,双方均应珍惜建立起来的家庭关系。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作为原告应慎重对待离婚问题,被告更应主动加强与原告进行沟通,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努力改善家庭关系。现原告要求离婚的事实和理由不足,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一×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婧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