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减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付春年合同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春年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994号罪犯付春年,男,67岁(194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本院于2000年3月23日作出(2000)一中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春年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0日以(2002)高刑执字第234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原判没收全部财产不变。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0日以(2003)二中刑减字第13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5年3月28日以(2005)二中刑减字第5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7年4月2日以(2007)二中刑减字第7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院于2009年12月10日以(2009)一中刑减字第363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1年7月28日以(2011)一中刑减字第378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6月27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22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于2015年3月6日提出对罪犯付春年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延庆监狱认为,罪犯付春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4年5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付春年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付春年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付春年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付春年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付春年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春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2年5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原判没收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雅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