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鱼执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耿协国与鱼台孝贤大厦酒店有限公司、陈春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协国,鱼台孝贤大厦酒店有限公司,陈春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鱼执字第574号申请执行人耿协国。被执行人鱼台孝贤大厦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春磊,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春磊。本院在执行耿协国与鱼台孝贤大厦酒店有限公司、陈春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拓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培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