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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邢台银泰铝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邢台银泰铝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邢民初字第253号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外青松公路****号。法定代表人谢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春学。被告邢台银泰铝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县会宁镇东良舍村南永顺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王灵巧,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邢台银泰铝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小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郭延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