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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崔某与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76号原告:崔某,女,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委托代理人:董秀珍,高青热诚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秘某某,男,198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 田 婧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于立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