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北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梁秀娟与刘文学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汉族,农民,现住绥化市北林区西长发镇。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绥化市北林区西长发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2015年度财产折价款(扣除子女抚养费3600元)640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并且承担了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4)绥北民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李 锐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东时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