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峰与被执行人黄长福、徐庆和买卖欠款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峰,黄长福,徐庆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527号申请执行人高峰。被执行人黄长福。被执行人徐庆和。上列当事人为买卖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4月27日作出(2006)丹东民一权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按判决确定,被执行人黄长福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高峰欠款59160元及承担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2101元、其它诉讼费1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06)丹东民一权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晓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