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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峰与被执行人黄长福、徐庆和买卖欠款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峰,黄长福,徐庆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527号申请执行人高峰。被执行人黄长福。被执行人徐庆和。上列当事人为买卖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4月27日作出(2006)丹东民一权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按判决确定,被执行人黄长福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高峰欠款59160元及承担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2101元、其它诉讼费1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06)丹东民一权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晓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