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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江海淘诉潘建军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涧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海淘,潘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75号申请人:江海淘,男,1986年7月12日生,汉族,福建省闽清县人,个体户。被执行人:潘建军,男,1974年4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南涧县人,个体户。申请人江海淘与被执行人潘建军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并于2015年1月8日制发(2015)南民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潘建军于2015年1月20日前给付申请人江海淘装修材料费人民币2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潘建军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江海淘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执行,被执行人潘建军于2015年2月17日向申请人江海淘给付执行款人民币20000元。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国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绍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