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初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魏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1327号原告:魏某某,女,汉族,生于1981年12月26日。被告:王某,男,汉族,生于1979年10月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廖先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