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德法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徐间葵与梁玲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间葵,梁玲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徐间葵,女,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被执行人梁玲宇,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申请执行人徐间葵与梁玲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肇德法民一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法定义务。经权利人确认,现该案权利已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德法执字第118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绍汉审判员 潘光义审判员 巫振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梁耀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