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申有珠与徐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有珠,徐海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721号原告申有珠(恒)。被告徐海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有珠(恒)与被告徐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有珠(恒)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海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有珠(恒)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艳杰审 判 员 王 丹人民陪审员 姚鼎然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殷 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