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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申有珠与徐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有珠,徐海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721号原告申有珠(恒)。被告徐海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有珠(恒)与被告徐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有珠(恒)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海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有珠(恒)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艳杰审 判 员  王 丹人民陪审员  姚鼎然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殷 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