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薛执字第2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枣庄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枣庄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薛执字第265-1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居民。被执行人枣庄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薛城区永福北路洪洼村西。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枣庄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年1月13日作出、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薛民初字第15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8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2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枣庄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高新区永福北路益洋花园7号楼1单元1楼东户下方的储藏室一间(约四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郭依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