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船民二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梅林峰、梅桂岐、梅林琳、吕玉珠、王岩、车静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梅林峰,梅桂岐,梅林琳,吕玉珠,王岩,车静丹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民二初字第526号原告: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莫英惠,总经理。被告:梅林峰,男。被告:梅桂岐,男。被告:梅林琳,女。被告:吕玉珠,女。被告:王岩,女。被告:车静丹,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梅林峰、梅桂岐、梅林琳、吕玉珠、王岩、车静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向原告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在期限内原告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向本院交纳应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案按撤诉处理。已交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伟宏审判员 付立杰审判员 李慧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