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营)民初字第9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建军与张建利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营)民初字第929-1号原告:张建军。被告:张建利。上列原、被告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诉至本院,为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结及审结后的执行,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张建利的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提供本人所有鲁G×××××号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建利的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泳审判员 陈勤吉审判员 徐志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