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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营)民初字第9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建军与张建利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营)民初字第929-1号原告:张建军。被告:张建利。上列原、被告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诉至本院,为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结及审结后的执行,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张建利的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提供本人所有鲁G×××××号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建利的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泳审判员 陈勤吉审判员 徐志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