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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王靓与员丽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42-1号申请执行人王靓,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员丽霞,女,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靓与被执行人员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被执行人员丽霞在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归还申请执行人王靓借款20万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员丽霞在中国工商银行平陆县支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姜学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员 运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