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初字第00142号原告赵某某,女,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因已与被告张某和好为由,遂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晓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