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执字第00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风辰、谢振姐与张梅顺、张健顺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风辰,谢振姐,张梅顺,张健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00487号申请人张风辰。申请人谢振姐。被执行人张梅顺。被执行人张健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原获鹿县人民法院(1991)法民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即一、被执行人张梅顺、张建顺各自给付二申请人2013年、2014年两年小麦1100斤、黄豆20斤、花生20斤、油20斤、粉条20斤、肉20斤、皮棉4斤、煤3000斤、零花钱320元。三.二申请人在二被执行人家轮流居住。但二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梅顺、张建顺及其他们的家庭成员在银行的存款306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二申请人在二被执行人家轮流居住,2015年到被执行人张梅顺家居住。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玉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