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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练晓婷与南平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练晓婷,南平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439号原告练晓婷,女,住顺昌县。被告南平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法定代表人于国强。原告练晓婷与被告南平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受理后,原告练晓婷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练晓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练晓婷负担。审判员  陈慧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升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